法規名稱: 嘉義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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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及生活環
  境,以提高生活品質,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
  嘉義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十八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稱之特別收入基金,其性
  質屬於動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環境保
  護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
  二  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  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三  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四  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
  五  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
      。
  六  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
  七  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八  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九  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十  關於營建工程棄土場之設置事項。
  十一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本基金如因業務需要,得經本府財政局同意,於市庫設立專戶存管或存
  入其他公營銀行。

  本基金應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
  委員七人至九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及環境保
  護團體代表擔任。
  前項專家、學者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應占本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且環
  境保護團體不得低於本會名額九分之一,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均為無給職。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空氣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及審查,得設下列技術
  諮詢小組:
  一  空氣污染防制技術諮詢小組。
  二  其他有關環境保護防制技術諮詢小組。
  前項技術諮詢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遴選專家學者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召
  集人;均為無給職。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
  辦理有關業務,均由管理機關指派有關現職人員兼任。必要時得依規定
  聘用專業技術人員若干人。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  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  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技術諮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

  依第五條申請補助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單位,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六
  個月前向本會,提報相關污染防制之工作計畫,並於二個月內核定。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報,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本基金應按當年度法定預算及市庫作業有關規定,辦理收支手續,
      其收入如有短收時,應相對核減支出。
  二  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支出數額時,超過
      部分得編列以後年度歲入預算,作為支出之財源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