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為鼓勵民間參與認養,得就個案之情況或認養者之需求,洽請本府各有
  關單位妥予配合;認養者於認養區域辦理民俗、體育、藝文、文化、環
  保等非營利性之公益活動,經本府同意後免繳使用費及保證金,並享有
  優先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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