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府辦理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督導作業如下:
  一、照顧者應納入本府居家服務工作之督導對象。
  二、辦理照顧者相關教育訓練,以提昇照顧品質,並增進照顧者之社會
      適應。
  三、督導人員應評量照顧品質,並每月至少訪視一次,如發現照顧者服
      務知能不符照顧應有品質時,督導人員宜協助輔導改善,經輔導仍
      未改善者,通知本府停止補助,本府得改以居家服務等方式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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