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加水站業者應於販賣地點明顯處張貼下列字句及文件:
  一、主管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二、供應本縣之飲用水水源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
  三、「應煮沸、勿生飲」。
  四、衛生管理人員證明文件及姓名、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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