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之收入,應由收入機關或繳款機關填具繳款書交繳款人連同現金或
到期票據,繳交當地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轉解縣庫存款戶。
繳款書應備具收據、報核、報告、通知及存根各聯。
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收到前項繳款書及現金票據,核與所載金額相符
後,應將繳款書各聯加蓋收訖日戳及收款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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