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收入,應由收入機關或繳款機關填具繳款書交繳款人連同現金或 到期票據,繳交當地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轉解縣庫存款戶。 繳款書應備具收據、報核、報告、通知及存根各聯。 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收到前項繳款書及現金票據,核與所載金額相符 後,應將繳款書各聯加蓋收訖日戳及收款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