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補助項目申請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醫療費用補助:
(一)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
(二)具健保被保險人身分者,由醫療單位檢附驗傷診斷書影本、醫療
費用收費明細表正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受理性侵害犯罪事件
知會單影本,按月填寫申請書向本中心申請。醫療單位僅得對超
出本中心補助上限金額之部份向應診者收費。
(三)未具健保被保險人身分者,醫療單位除可依規定向本中心提出申
請外,亦得先向應診者收取相關費用,並開立證明文件逕交其填
寫申請書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含驗傷診斷書影本、
醫療費用收費明細表正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受理性侵害犯罪
事件知會單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四)具本市低收入戶資格專案申請全額補助者,應提出低收入戶證明
文件。
前項補助對象為該性侵害事件發生時設籍於本市,且經相關單位
通報本中心之案件。
二、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一)於事實發生後,經相關單位通報,或逕向本中心提出諮商輔導需
求者,由本中心開案評估後得申請補助。
(二)由醫療單位或特約社會福利機構檢附申請書、費用明細表、心理
治療紀錄摘要表,按月或按季向本中心提出申請。醫療單位或特
約社會福利機構不得對受診者擅自收費。
三、律師費用補助:
(一)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或進行訴訟之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提出。
(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委任狀影本、律師費用收
據正本、資格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
四、訴訟費用補助:
(一)應於提出或進行訴訟之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
(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訴訟費用收據正本、訴訟
或判決書影本、資格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
五、緊急生活費用補助:
(一)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
(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及社工員調查報告表向本中
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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