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補助項目申請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醫療費用補助:
  (一)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
  (二)具健保被保險人身分者,由醫療單位檢附驗傷診斷書影本、醫療
        費用收費明細表正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受理性侵害犯罪事件
        知會單影本,按月填寫申請書向本中心申請。醫療單位僅得對超
        出本中心補助上限金額之部份向應診者收費。
  (三)未具健保被保險人身分者,醫療單位除可依規定向本中心提出申
        請外,亦得先向應診者收取相關費用,並開立證明文件逕交其填
        寫申請書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含驗傷診斷書影本、
        醫療費用收費明細表正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受理性侵害犯罪
        事件知會單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四)具本市低收入戶資格專案申請全額補助者,應提出低收入戶證明
        文件。
        前項補助對象為該性侵害事件發生時設籍於本市,且經相關單位
        通報本中心之案件。
  二、心理復健費用補助:
  (一)於事實發生後,經相關單位通報,或逕向本中心提出諮商輔導需
        求者,由本中心開案評估後得申請補助。
  (二)由醫療單位或特約社會福利機構檢附申請書、費用明細表、心理
        治療紀錄摘要表,按月或按季向本中心提出申請。醫療單位或特
        約社會福利機構不得對受診者擅自收費。
  三、律師費用補助:
  (一)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或進行訴訟之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提出。
  (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委任狀影本、律師費用收
        據正本、資格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
  四、訴訟費用補助:
  (一)應於提出或進行訴訟之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
  (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訴訟費用收據正本、訴訟
        或判決書影本、資格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
  五、緊急生活費用補助:
  (一)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
  (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及社工員調查報告表向本中
        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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