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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各學習領域課程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 表現由訓導處主辦,任課教師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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