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教育部頒訂國民中
  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
  法令規定辦理。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
  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
  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學生成績評量應依日常生活表現、學習領域分別辦理,得視學生學習歷
  程,實施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並適時針對身心障礙、學習障礙的
  學生實施診斷性評量暨安置性評量。

  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
  並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與方式
  ,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料
  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檔案評量及其他方式,並得發展適當之
  基本學力量表。

  學生成績評量方式及內容,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
  面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定期評量佔該學習領域百分之
  六十,平時評量佔百分之四十;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三次為原則,惟第三
  學年第二學期定期評量僅辦理二次,定期評量方式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
  會決定。

  學生成績評量,除量化紀錄以外,教師應對學生個別學習表現,依評量
  內涵與結果,輔以文字具體描述並為適當之建議;量化紀錄以百分法計
  分,學期結束時,應將日常生活表現、學習領域及彈性課程分數轉換成
  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所得之結果即為學期成績。成績轉換方式
  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至未滿八十分。
  三  丙等:六十分以上至未滿七十分。
  四  丁等:五十分以上至未滿六十分。
  五  戊等:未滿五十分。
  學生成績評量,自九十一學年度一年級逐年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未實
  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學習成績評量,各校得參照原「國民中小學學生
  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日常生活表現成績之評量,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
  分減結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低於零分者,以零分計:
  一  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一)以月份為單位,當月未缺席者加一分,每學期最高以五分為限
          。
    (二)全學期事假每滿三十節者,減一分。
    (三)全學期病假每滿八十節者,減一分。唯確因重症經醫院證明者
          ,得不予減分。
    (四)無故曠課者,每節減0.五分。
    (五)集會(包括升降旗、早操、課間活動及其他等)無故缺席者,
          每次減0.五分。
    (六)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以缺席計。
  二  導師得參酌學生個別差異,並依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及班級同學自評
      、互評結果,予以加減,上下以五分為限。
  三  依獎懲結果而予加減之標準: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記小過者,第一、二次各減二分,第三次以上者每次減三分。
    (六)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四  依團體活動之表現予以加減,最高以五分為限。導師或任課教師應
      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
      領域等參與情形,以文字詳實描述。
  五  依公共服務之表現予以加減,最高以五分為限。導師或相關人員應
      依班級服務、學校服務和社區服務等參與情形,以文字詳實描述。
  六  校外優異表現之加分標準,由學校訂定公布,並由學生成績評量審
      查委員會視表現優異程度予以決定,最高以五分為限。
  依前項各款規定加減分,其結果為日常生活表現實得總分。學校應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
  過銷過等事項,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凡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其
  記錄。

  學習領域之評量分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
  一  語文學習領域。
  二  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三  社會學習領域。
  四  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五  數學學習領域。
  六  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七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

  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各學習領域課程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
  表現由訓導處主辦,任課教師應配合辦理。

  學生修業期滿,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兼具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
    (一)日常生活表現,六學期均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達
          丙等以上並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二)各學習領域之成績以六個學期平均計算,有二個領域達丙等以
          上者。
  二  不符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校應將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以書面通知其法定代
  理人,惟應以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並應將學生學習情
  形與身心特質做必要之具體說明,提出積極建議。

  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辦法另定之。

  各校為因應實際需要,得訂定補充規定。

  本辦法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