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托兒機構應依下列標準配置專業人員:
  一  托嬰業務:每五人應置護理人員或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或保母
      人員一人;未滿五人以五人計。
  二  托兒業務:每十五人至三十人應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一人;
      未滿十五人以十五人計。
  三  課後托育(安親班)業務:每三十人應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
      一人;未滿三十人以三十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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