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機構應依下列標準配置專業人員: 一 托嬰業務:每五人應置護理人員或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或保母 人員一人;未滿五人以五人計。 二 托兒業務:每十五人至三十人應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一人; 未滿十五人以十五人計。 三 課後托育(安親班)業務:每三十人應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 一人;未滿三十人以三十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