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建築空地依第四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亦得俟中央法規同意後,由申
  請人向本府都市發展處申請核准後憑向稅捐稽徵機關抵減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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