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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11條
凡毀損不堪使用或因案被扣之車輛,應依本細則第八條規定辦理後,其所 有人得取具有關機關證明文件,持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已繳納而尚 未到期日數之稅款。 前項退稅作業,得以抵繳或併計方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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