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與急難貸款基金設置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
  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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