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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使用本場地期間人身安全保險及財物損害保險,申請人應自行投保,繳交 場地費時未提出投保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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