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90131464A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5條、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機關、學校、法人、團體為舉辦下列活動,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一、辦理業務研討、演講、教育訓練或政令宣導。
二、辦理防災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活動。
本場地使用順序如下:
一、主管機關。
二、本府及所屬其他機關、學校。
三、義勇消防團體。
四、其他申請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同一順序,同時段有二以上申請使用者,
以先申請者為優先。
申請使用本場地,應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提出;未及
於期限前申請,而場地仍有空檔情形時,得接受臨時申請。

本場地使用規費(以下簡稱場地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使用一日者,新臺幣三千元。
二、使用半日者,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使用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使用逾半日者以一日計。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業務、教育宣導或相互間協助事項,得免收
場地費。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於核准使用後始發現者,得停止使
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妨害社會安寧或擾亂秩序。
二、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將使用場地轉讓他人或
    他機關團體使用。
三、活動內容有損本場地建築、設備或影響公共安全之虞。
四、活動內容有影響主管機關業務運作之虞。
五、商業營利行為或宗教、政治性活動。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