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建造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二、工程圖樣:
(一)基地位置圖:載明基地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
例尺。
(二)地盤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號與境界線、建築線、臨接道路之
名稱及寬度、建築物之配置。
(三)配置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形、四週道路、附近建築物情況含
層數與構造、申請建築物之位置,騎樓、防火間隔、空地、基地
標高、排水系統及排水方向。
(四)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與尺寸,並標示新
舊溝渠位置及流水方向。
(五)建築物立面圖:各向立面圖應以座向標示之。
(六)剖面圖:註明建築各部尺寸及所用材料。
(七)各層結構平面圖。
三、地質鑽探報告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十四條規定之建築物
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應檢附地質鑽探報告書。但符合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得免地下探勘。
四、建築線指定(示)圖。
五、起造人為建築開發業者,應檢附加入臺南市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之當年度會員證書。
六、其他有關文件:
(一)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二)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辦理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有記載三七五租約事項者應辦理塗銷。
(四)辦理空地套繪所需之地籍套繪圖。
(五)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應檢附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文件,能以電子處理方式查詢者,得免提出
。
第一項建造執照申請人應於開工前將下列圖說補送工務局備查:
一、結構詳圖:載明各部斷面大小及所用材料。
二、設備圖:載明第二十八條所定建築物主要設備之配置及詳細設計圖說
。
三、結構計算書:
(一)二樓層以下跨度超過六公尺之鋼筋混凝土樑,應檢附該部分應力
計算書。
(二)跨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鋼架構造,應檢附鋼架應力計算書。
(三)三樓層之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樑跨度超過五公尺者,應檢附
結構計算書。
(四)四樓層以上建築物一律檢附結構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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