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公共工程之營建餘土,其處理方式、環保工作項目、權責與罰則,公共工
程主辦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及工程契約書中規定。
公共工程營建餘土屬可再利用物料,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得估算其處理成本
與價值,列入競標之工程項目,並明定於預算及納入工程契約書。
前項可再利用物料,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須於發包後上網記載土質種類及數
量;其處理方式,不受本自治條例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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