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前條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應不予核准使用:
  一、活動性質有損害公園、綠地植栽或設施之虞。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
  三、烹飪食物或宴客活動。
  四、有妨礙公共安寧或秩序之虞。
  五、其他經管理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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