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應不予核准使用: 一、活動性質有損害公園、綠地植栽或設施之虞。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 三、烹飪食物或宴客活動。 四、有妨礙公共安寧或秩序之虞。 五、其他經管理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