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各處處長。
  七、違章建築處理大隊大隊長。
  八、主任。
  九、副總工程司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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