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各處處長。 七、違章建築處理大隊大隊長。 八、主任。 九、副總工程司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