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處、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建築管理處:建築執照核發、高雄厝建築環境改造工程(含認證、
      學術研究、在地設計者培訓及工作坊)、綠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施工
      (含整體規劃)、氣候變遷建築物防災(含熱島環境監測改善工程
      及建築物微滯洪改善工程)、健康建築診斷與改善規劃設計施工、
      建築師管理、建築線指示(定)、畸零地合併調處、現有巷道認定
      及廢止、建築工程施工查核、施工計畫諮詢、建築施工損鄰事件調
      處、建築工程(含變更使用)竣工查核、建築法令增修訂、營建工
      程剩餘土石方及土資場管理、地震災害應變處置、營造業管理、建
      築物公共安全查核、違規使用管理、山坡地住宅社區安全檢查及管
      理、建築物昇降設備(含機械停車設備)及機械遊樂設施檢查與管
      理、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改造工程(含認證及工程規劃設計施工)
      、公寓大廈、智慧社區建築改造工程(含認證及工程規劃設計施工
      )、老舊建築物加強公共安全管理(含安全診斷及更新改善工程)
      、室內裝修及招牌、樹立廣告管理、廣告招牌及街道景觀(含公寓
      大廈標章)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建築綠美化工程規劃設計施工、騎
      樓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友善環境通用化設計改造工程(含無障
      礙環境調查、輔導改善及友善環境認證與數位化建置)及建築資訊
      數化管理等事項。
  二、工程企劃處:交通工程、新建工程、養護工程等計畫審核以及各項
      工程之督導、協辦、監辦、工程界面協調整合、工程規劃(含整體
      規劃)、工程技術研發、工務綜合計畫及中央補助款事宜、政府採
      購申訴、稽核、工程管理費、本局各項工程材料品質試(檢)驗及
      管理督導、道路挖掘管理及維護施工與使用費徵收、共同管道管理
      維護及更新工程、路平維管、寬頻管道維護營運管理及規劃設計施
      工、自行車道路網規劃設計施工、生態環境改造工程規劃設計施工
      及本市濕地綜合業務等事項。
  三、資訊室:工務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發展、協調、推動、管理、維
      護、訓練及督導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研考、印信、檔案、出納、庶務、法制、公共關係
      、新聞聯繫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室行政事項。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處長、副總工程司、副處長、
  主任、秘書、正工程司、專員、課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
  設計師、管理師、課員、工程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助理員、
  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
  項。

  本局下設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處、違章建築處理大隊,其組織規程另
  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各處處長。
  七、違章建築處理大隊大隊長。
  八、主任。
  九、副總工程司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