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室主任。 六、分處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