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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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監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局長之命
,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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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考驗檢驗管理科:汽、機車檢驗、駕駛人、技術士、技工之考驗及
代檢單位與駕訓班管理等有關事項。
二、牌照駕照管理科:汽車、機車牌照及駕駛人、技工執照之核發、管
理及車輛編用業務等有關事項。
三、運輸稽查管理科:交通巡邏、稽查違規處理、交通安全教育及汽車
運輸業督導、管理等有關事項。
四、汽燃費稽徵科:汽車、機車燃料使用費及其他代辦業務等有關事項
。
五、秘書室:文書、研考、新聞聯絡、事務、出納、印信典守、檔案管
理、財產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六、資訊室:本處及各分處電子資料處理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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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分處主任、秘書、技正、股長、視察、
技士、科員、管理師、設計師、稽查、助理員、技佐、助理管理師、助
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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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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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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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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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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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視業務需要設置分處,所需員額由本處現有人員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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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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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室主任。
六、分處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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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交通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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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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