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監理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監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局長之命
  ,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考驗檢驗管理科:汽、機車檢驗、駕駛人、技術士、技工之考驗及
      代檢單位與駕訓班管理等有關事項。
  二、牌照駕照管理科:汽車、機車牌照及駕駛人、技工執照之核發、管
      理及車輛編用業務等有關事項。
  三、運輸稽查管理科:交通巡邏、稽查違規處理、交通安全教育及汽車
      運輸業督導、管理等有關事項。
  四、汽燃費稽徵科:汽車、機車燃料使用費及其他代辦業務等有關事項
      。
  五、秘書室:文書、研考、新聞聯絡、事務、出納、印信典守、檔案管
      理、財產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六、資訊室:本處及各分處電子資料處理等有關事項。

  本處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分處主任、秘書、技正、股長、視察、
  技士、科員、管理師、設計師、稽查、助理員、技佐、助理管理師、助
  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視業務需要設置分處,所需員額由本處現有人員調配之。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
  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室主任。
  六、分處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交通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