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所區務會議,由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區長。
二、主任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得由區長邀請區內下列有關主管參加:
一、警察局分局長。
二、戶政事務所主任。
三、稅捐分處主任。
四、衛生所所長。
五、國民中小學校校長。
六、清潔隊隊長。
七、其他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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