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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里民大會開會日期、時間、地點,里辦公處應在開會三日前,於辦公處 公告欄及里內適當地點公告之,並由里幹事逐戶通知。 前項公告,應註明本次會議討論議題及重要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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