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里民大會開會日期、時間、地點,里辦公處應在開會三日前,於辦公處
  公告欄及里內適當地點公告之,並由里幹事逐戶通知。
  前項公告,應註明本次會議討論議題及重要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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