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學生學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其內容以等
  第為主,輔以文字描述。但成績通知單應以個別學生之評量紀錄為之。
  學生或其家長對成績有疑義,應於接獲成績單後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
  ,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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