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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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職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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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 │薦任至│第九職等至│一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
│ │簡任 │第十職等 │ │ 暫列。 │
│ │ │ │ │二、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 │ │ │ │ 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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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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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薦任 │第七職等 │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
│ │ │ │ │ 暫列。 │
│ │ │ │ │二、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 │ │ │ │ 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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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 │(一)│秘書室主任由相當官等│
│ │ │ │ │職務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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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薦任 │第七職等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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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委任或│第五職等或│四 │ │
│ │薦任 │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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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委任或│第五職等或│三 │ │
│ │薦任 │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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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編輯 │委任 │第四職等至│二 │一、內一人俟留用編審│
│ │ │第五職等 │ │ 出缺後改置。 │
│ │ │ │ │二、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 │ │ │ │ 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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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二 │內二人俟留用編審一人│
│ │ │第五職等 │ │、編輯一人出缺後改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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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二 │ │
│ │ │第五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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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一 │ │
│ │ │第三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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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 │ │(一)│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
│ │ │ │ │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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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 │(一)│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
│ │ │ │ │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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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二十二│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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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現職編審二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
後改置為助理編輯一人、助理員一人。
三、現職編輯一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
後改置為助理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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