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職      等│員  額│備                考│
├─────┼───┼─────┼───┼──────────┤
│館長      │薦任至│第九職等至│一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
│          │簡任  │第十職等  │      │    暫列。          │
│          │      │          │      │二、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          │      │          │      │    聘任。          │
├─────┼───┼─────┼───┼──────────┤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                    │
├─────┼───┼─────┼───┼──────────┤
│組長      │薦任  │第七職等  │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
│          │      │          │      │    暫列。          │
│          │      │          │      │二、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          │      │          │      │    聘任。          │
├─────┼───┼─────┼───┼──────────┤
│主任      │      │          │(一)│秘書室主任由相當官等│
│          │      │          │      │職務人員兼任。      │
├─────┼───┼─────┼───┼──────────┤
│編審      │薦任  │第七職等  │三    │                    │
├─────┼───┼─────┼───┼──────────┤
│編輯      │委任或│第五職等或│四    │                    │
│          │薦任  │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組員      │委任或│第五職等或│三    │                    │
│          │薦任  │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助理編輯  │委任  │第四職等至│二    │一、內一人俟留用編審│
│          │      │第五職等  │      │    出缺後改置。    │
│          │      │          │      │二、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          │      │          │      │    聘任。          │
├─────┼───┼─────┼───┼──────────┤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二    │內二人俟留用編審一人│
│          │      │第五職等  │      │、編輯一人出缺後改置│
│          │      │          │      │。                  │
├─────┼───┼─────┼───┼──────────┤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二    │                    │
│          │      │第五職等  │      │                    │
├─────┼───┼─────┼───┼──────────┤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一    │                    │
│          │      │第三職等  │      │                    │
├─────┼───┼─────┼───┼──────────┤
│會計員    │      │          │(一)│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
│          │      │          │      │員兼任。            │
├─────┼───┼─────┼───┼──────────┤
│人事管理員│      │          │(一)│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
│          │      │          │      │員兼任。            │
├─────┴───┴─────┼───┼──────────┤
│  合                      計  │二十二│                    │
│                              │(三)│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現職編審二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
    後改置為助理編輯一人、助理員一人。
三、現職編輯一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
    後改置為助理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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