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文化局局長之命,綜
  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秘書,襄理館務。

  本館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典藏組:歷史文物之蒐集、研究、考訂、出版、修護、典藏等事項
      。
  二、展覽組:歷史文物之規劃、展覽、票務、導覽、解說、國際交流、
      新聞聯繫等事項。
  三、推廣組:歷史文物研習活動之推廣、義工募徵、諮詢服務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庶務、出納、研考、財產、機電、營繕、警衛安全
      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本館置組長、主任、編審、編輯、組員、助理編輯、助理員、辦事員、
  書記。
  前項主任由相當官等職務人員兼任。

  本會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本館為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並得敦聘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無給
  職。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主任。
  五、會計員。
  六、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文化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職      等│員  額│備                考│
├─────┼───┼─────┼───┼──────────┤
│館長      │薦任至│第九職等至│一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
│          │簡任  │第十職等  │      │    暫列。          │
│          │      │          │      │二、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          │      │          │      │    聘任。          │
├─────┼───┼─────┼───┼──────────┤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                    │
├─────┼───┼─────┼───┼──────────┤
│組長      │薦任  │第七職等  │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
│          │      │          │      │    暫列。          │
│          │      │          │      │二、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          │      │          │      │    聘任。          │
├─────┼───┼─────┼───┼──────────┤
│主任      │      │          │(一)│秘書室主任由相當官等│
│          │      │          │      │職務人員兼任。      │
├─────┼───┼─────┼───┼──────────┤
│編審      │薦任  │第七職等  │三    │                    │
├─────┼───┼─────┼───┼──────────┤
│編輯      │委任或│第五職等或│四    │                    │
│          │薦任  │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組員      │委任或│第五職等或│三    │                    │
│          │薦任  │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助理編輯  │委任  │第四職等至│二    │一、內一人俟留用編審│
│          │      │第五職等  │      │    出缺後改置。    │
│          │      │          │      │二、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          │      │          │      │    聘任。          │
├─────┼───┼─────┼───┼──────────┤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二    │內二人俟留用編審一人│
│          │      │第五職等  │      │、編輯一人出缺後改置│
│          │      │          │      │。                  │
├─────┼───┼─────┼───┼──────────┤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二    │                    │
│          │      │第五職等  │      │                    │
├─────┼───┼─────┼───┼──────────┤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一    │                    │
│          │      │第三職等  │      │                    │
├─────┼───┼─────┼───┼──────────┤
│會計員    │      │          │(一)│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
│          │      │          │      │員兼任。            │
├─────┼───┼─────┼───┼──────────┤
│人事管理員│      │          │(一)│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
│          │      │          │      │員兼任。            │
├─────┴───┴─────┼───┼──────────┤
│  合                      計  │二十二│                    │
│                              │(三)│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現職編審二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
    後改置為助理編輯一人、助理員一人。
三、現職編輯一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
    後改置為助理員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