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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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文化局局長之命,綜
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秘書,襄理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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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典藏組:歷史文物之蒐集、研究、考訂、出版、修護、典藏等事項
。
二、展覽組:歷史文物之規劃、展覽、票務、導覽、解說、國際交流、
新聞聯繫等事項。
三、推廣組:歷史文物研習活動之推廣、義工募徵、諮詢服務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庶務、出納、研考、財產、機電、營繕、警衛安全
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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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組長、主任、編審、編輯、組員、助理編輯、助理員、辦事員、
書記。
前項主任由相當官等職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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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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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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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為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並得敦聘學者專家為委員,均為無給
職。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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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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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四、主任。
五、會計員。
六、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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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文化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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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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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職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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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 │薦任至│第九職等至│一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
│ │簡任 │第十職等 │ │ 暫列。 │
│ │ │ │ │二、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 │ │ │ │ 聘任。 │
├─────┼───┼─────┼───┼──────────┤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 │
├─────┼───┼─────┼───┼──────────┤
│組長 │薦任 │第七職等 │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
│ │ │ │ │ 暫列。 │
│ │ │ │ │二、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 │ │ │ │ 聘任。 │
├─────┼───┼─────┼───┼──────────┤
│主任 │ │ │(一)│秘書室主任由相當官等│
│ │ │ │ │職務人員兼任。 │
├─────┼───┼─────┼───┼──────────┤
│編審 │薦任 │第七職等 │三 │ │
├─────┼───┼─────┼───┼──────────┤
│編輯 │委任或│第五職等或│四 │ │
│ │薦任 │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組員 │委任或│第五職等或│三 │ │
│ │薦任 │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助理編輯 │委任 │第四職等至│二 │一、內一人俟留用編審│
│ │ │第五職等 │ │ 出缺後改置。 │
│ │ │ │ │二、必要時,得依教育│
│ │ │ │ │ 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 │ │ │ │ 聘任。 │
├─────┼───┼─────┼───┼──────────┤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二 │內二人俟留用編審一人│
│ │ │第五職等 │ │、編輯一人出缺後改置│
│ │ │ │ │。 │
├─────┼───┼─────┼───┼──────────┤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二 │ │
│ │ │第五職等 │ │ │
├─────┼───┼─────┼───┼──────────┤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一 │ │
│ │ │第三職等 │ │ │
├─────┼───┼─────┼───┼──────────┤
│會計員 │ │ │(一)│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
│ │ │ │ │員兼任。 │
├─────┼───┼─────┼───┼──────────┤
│人事管理員│ │ │(一)│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
│ │ │ │ │員兼任。 │
├─────┴───┴─────┼───┼──────────┤
│ 合 計 │二十二│ │
│ │(三)│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現職編審二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
後改置為助理編輯一人、助理員一人。
三、現職編輯一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
後改置為助理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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