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面臨或臨接建築基地之現有巷道為建築線而許可其建築時,現有巷
道與計畫道路之交角,免受截角之限制;其建築基地正面或側面所臨接
之現有巷道寬度大於四公尺者,應保持原有寬度;不足四公尺者,巷道
兩旁之建築物應均等退讓建築,如因地形障礙致巷道一側之建築物無法
退讓建築時,應由巷道另一側之建物單獨退讓。
前項情形,現有巷道如經高雄市現有巷道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
)審定過於曲折者,得由評審小組重新選定兩側建築物應均等退讓建築
之適當中心線。
前二項規定,於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或背面、側面臨接現有巷道者,
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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