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入下水道之水質,應符合高雄市下水道可容納之下水水質標準。 超過前項規定之水質標準者,應於管理機關通知改善之日起六個月內完 成改善;其情節重大者,得通知停止使用。 前項改善期限,如因施工實際需要,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得酌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