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下水道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排入下水道之水質,應符合高雄市下水道可容納之下水水質標準。
  超過前項規定之水質標準者,應於管理機關通知改善之日起六個月內完
  成改善;其情節重大者,得通知停止使用。
  前項改善期限,如因施工實際需要,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得酌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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