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線事業機關(構)非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不得進入共同管道。但 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進入共同管道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之申請,應於受理後七日內核定;如有應補正者, 應以書面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如許可其 進入者,應就下列事項予以許可: 一、進入期限。 二、進入範圍。 三、作業項目及內容。 四、為管理共同管道之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