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加水站業者應於販賣地點明顯處張貼下列字句及文件:
  一、主管機關核備證明文件。
  二、「應煮沸、勿生飲」。
  三、水源許可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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