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公共飲食場所分為下列五類,其衛生設施應符合高雄縣各類公共飲食場
  所衛生設施標準表(以下簡稱設施標準表)之規定。
  一、第一類以餐廳、飯店型態調理食品供應顧客膳食者。
  二、第二類以自助餐、飲食店、小吃店或速食型態調理食品供應顧客膳
      食者。
  三、第三類以固定或非固定飲食攤販型態調理食品供應顧客膳食者。
  四、第四類以茶、咖啡、冷飲、水果等供應顧客而未烹調膳食者。
  五、第五類以外燴飲食調理食品供應顧客膳食者。
  前項設施標準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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