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飲食場所分為下列五類,其衛生設施應符合高雄縣各類公共飲食場 所衛生設施標準表(以下簡稱設施標準表)之規定。 一、第一類以餐廳、飯店型態調理食品供應顧客膳食者。 二、第二類以自助餐、飲食店、小吃店或速食型態調理食品供應顧客膳 食者。 三、第三類以固定或非固定飲食攤販型態調理食品供應顧客膳食者。 四、第四類以茶、咖啡、冷飲、水果等供應顧客而未烹調膳食者。 五、第五類以外燴飲食調理食品供應顧客膳食者。 前項設施標準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