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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工行政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申請人如需佈置場地、使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設備,或架設、裝 置任何臨時性之電器或設備時,應先經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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