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每一墓基面積不得逾八
平方公尺。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面積得放寬四平方公尺。
鄉(鎮、市)主管機關管理既存未規劃墓區及墓基之公墓,每一墓基面積
,不得逾十六平方公尺。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增加收費新臺
幣一萬元。二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面積得放寬四平方公尺。
埋葬棺柩時,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但採輪葬或疊葬之
公墓,經本府核准者,不得超過地面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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