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照顧者或照顧者請領本津貼原因消失時,照顧者或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應主動通報本府停止補助;如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匿事 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者;其所領之津貼,由本府以書面催告本 人、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於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由本府依相 關法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