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援災害搶救,交通運輸事項,以下列規定辦理。 一、車輛運輸所需油料、損壞賠償,依車輛動員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各型漁船及二百公噸以下輪船之運用,依軍運船舶調配使用辦法規 定辦理。 三、支援部隊所消耗之器材、油料等,由支援部隊依指揮系統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