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空襲期間之需要,發揮軍民統合力量,達成災害搶救支援之使命
,依據「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第十三條之規
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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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空襲期間,災害搶救之伸請支援、處理、適用本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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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襲災害搶救支援,分地方相互支援及軍民房護支援兩部份實施。
一、地方相互支援,依照行政區域,每一個鄉鎮市為搶救基點,每一警
方分居為搶救區。其相互支援包括:
(一)鄉鎮市搶救基點內分駐所及各派出所相互間。
(二)各分局搶救區內鄉鎮市基點相互間。
(三)縣轄市各分局搶救區相互間。
(四)本縣與進鄰縣市(高雄縣、高雄市、臺東縣相互間。
(五)本縣與鐵公路防護團駐屏東單位相互間。
二、軍民防護支援包括:
(一)與屏東空軍基地相戶間。
(二)與屏東大武營區駐軍相互間。
(三)與屏東忠誠營區駐軍鄉互間。
(四)與屏東空軍醫院相互間。
(五)與屏東憲兵隊相互間。
(六)與屏東空軍恆春基地勤務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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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襲災害搶救,以各種任務隊團人員、裝備、器材為支援動力,其調派
運用,依民防編組系統由警察局依法督導管制(調派運用)。電力、電
信、自來水等依其戰時電力、電信、自來水、搶修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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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襲災害搶救實施要領:
一、各級任務隊團,執行空襲災害搶救支援,其所需運輸交通工具,由
警察局依戰時計劃征用交通工具,向臺灣省車輛勤員委員會汽車第
四大隊屏東縣中隊,申請征(僱)用。
二、各級任務隊團執行空襲災害搶舊支援,其所需之裝備、器材、工具
等,以現有者攜帶,必要時得依法征借、征用。
三、各任務隊團執行空襲災搶救,其隊團員之召集,依動員時期民防編
訊服勤實施辦法辦理。
四、各任務隊團,支持空襲災害搶救,以三個工作天(二十四小時為準
),其未能於搶救時間內搶救完成者,列為復舊工程。支援部隊之
膳食品量,比照縣政府規定之誤餐費為準辦理,由支援單位支給。
五、凡受命支援空襲災害搶救部隊,進入災害地區時,受災害地區較高
指揮官之指灰。
六、各級任務隊團,在災害搶救任務終止後,應即將經過情形,檢討呈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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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權責單位,依編組任務隊團之特性及賦予之任務,執行下列搶救工作
:
一、警察局:
(一)消防隊,執行空襲消防搶救。
(二)船舶大隊,視狀況需要依法調派船舶,擔任水上之輸。
(三)民防管制中心,執行災害情報之蒐集、研判、處理等事宜。
(四)特種武器防護隊,執行核生化偵檢、消除、取樣送驗。
(五)民防常備隊及防護隊,協助交通管制,消防警戒,道路橋樑搶
修,傷亡搬運,未爆彈處理,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施之搶救(
修)。
二、衛生所:
督導醫療院、站、隊、執行傷亡搶救、醫護及生化戰劑之取樣、化
驗。
三、建設局:
督導一般工程隊,執行道路橋樑工程搶修。
四、社會科:
督導鄉鎮市空襲災民收容救濟站,執行空襲災民收容救濟。
五、臺灣電力公司屏東營業處:
督導電力工程搶修隊,執行電力工程搶修。
六、屏東電信局:
督導電信工程搶修隊,執行電信工程搶修。
七、臺灣省自來水公司屏東營運所:
督導自來水工程搶修隊,執行自來水工程搶修。
八、糧食局屏東管理處:
籌劃災民收容人口、食米、食鹽之儲備,並督導糧食供應隊執行糧
食供應。
九、臺灣省車輛動員委員會汽車第四大隊屏東縣中隊擔任空襲災害搶救
陸上之運輸。
十、鄉鎮市民防團:
督導所屬任務隊團執行災害搶救及經費之墊付、請領。
十一、鄉鎮市婦女隊:
協助宣慰、護理、文書、會計等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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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支援規定如下:
一、鄉鎮市搶救基點、分局搶救區及縣警察局,依據所需災害情況之報
告,經研判後,認為本屬各種任務隊團力量,不足以應付災害情況
之需要時,應即依據下列規定申請支援:
(一)鄉鎮市搶救基點內,分駐派出所向鄉鎮市民防團申請支援。
(二)鄉鎮市搶救基點,向分局搶救區植日官申請支援。
(三)分局搶救區向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申請支援。
(四)警察局巷臺灣省警務處民防指揮管制中心申請支援。
二、為爭取時效或因通信系統遭受破壞時,各鄉鎮市、分局得直接向鄰
近之鄉鎮市、分局申請支援,警察局得直接向鄰近之縣市警察局、
鐵公路局防護團駐屏單位、及國軍駐屏東單位申請支援,惟事後應
即分別循行政系統,向分局值日官、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及臺灣
省警務處民防指揮管制心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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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處理規定如下:
一、申請與命令內容,採記述方式,雙方以公務電話記錄行之(通信以
警察電話為主,自動電話為輔)。
二、各鄉鎮市搶救基點內之分駐派出所,接到鄉鎮市長兼民防團長之命
令,應即報告主管處理。
三、各鄉鎮市搶救基點內之分駐派出所,接到上及或分局值日官命令或
鄰近鄉鎮市之申請支援,應即報告鄉鎮市長兼民防團長處理。
四、各分局值日官,接到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命令與有關分局或轄內搶
救基;點之申請支援,應即報告分局長處理。
五、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接到臺灣省警務處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命令或
鄰近縣市警察局與臺灣省鐵公路防護團駐屏單位,及各分局申請支
援,應即通報保安民防課及報告局長轉報縣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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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相戶支援及軍民防護支援之實施,由警察局與鄰近縣市警察局及駐
線內國軍單位,鐵公路防護團駐屏單位,依需要與特性,分別簽訂相互
支援協定書辦理之。各分局搶救區及各鄉鎮市搶救基點間之相互支援,
不另訂支援協定書,惟受災地區應盡量運用轄內所有民防任務隊團,從
事搶救,不得坐待依賴上級或鄰近搶救區鄉鎮市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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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任務隊團支援災害搶救,其數量依上級命令調派或依情況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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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災害搶救,交通運輸事項,以下列規定辦理。
一、車輛運輸所需油料、損壞賠償,依車輛動員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各型漁船及二百公噸以下輪船之運用,依軍運船舶調配使用辦法規
定辦理。
三、支援部隊所消耗之器材、油料等,由支援部隊依指揮系統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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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空襲災害搶救支援所需之經費,由縣府核實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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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幹部隊員及車船征(雇)用人員之傷亡撫卹、獎懲等,依動員時期
民防辦法有乖關條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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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部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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