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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技正代行;技正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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