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疾病管制科:掌理傳染病監測與防治、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工健康
管理、醫院、機構感染控制、預防接種及疫苗管理等事項。
二、醫政科:掌理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緊急醫療救護、山地離島緊
急醫療救護訓練、精神衛生、心理衛生、身心障礙鑑定、醫療網等事
項。
三、藥政及毒品防制科:掌理藥政、藥物、化妝品、醫藥分業、藥事人員
登記管理、藥械供應及毒品防制等事項。
四、保健科:掌理婦幼衛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健康體能暨肥胖
防治、社區(部落)健康營造等事項。
五、稽查科:掌理衛生稽查、取締、陳情案件處理、菸害防制稽查及其他
有關衛生行政等事項。
六、食品衛生科:掌理食品衛生管理等事項。
七、企劃科:掌理衛生企劃、研考、為民服務、資訊、法制、志願服務、
生命統計、菸害防制及衛生所業務管理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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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技正、科長、秘書、股長、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衛生稽查員、
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
第一項主管疾病管制、醫政、藥政、保健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
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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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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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三月
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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