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加水站業者應於販賣地點明顯處張貼下列文件及字句:
  一、主管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二、水源供應許可證明文件。
  三、水質檢驗結果報告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及衛生管理人員姓名、聯絡電話。
  五、應煮沸、勿生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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