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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加水站業者應於販賣地點明顯處張貼下列文件及字句: 一、主管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二、水源供應許可證明文件。 三、水質檢驗結果報告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及衛生管理人員姓名、聯絡電話。 五、應煮沸、勿生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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