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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無動力飛行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公、民營經營業者違反第六條之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仍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經三次 處罰仍未改善者,註銷飛行場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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