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者,本府得發給獎狀、獎牌、獎金或以其他適當 之方式獎勵之。 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而獲查核、評鑑為優等或甲 等者,本府得公告撤銷其評鑑等第並限期繳回所領取之獎勵。屆期不履行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