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者,本府得發給獎狀、獎牌、獎金或以其他適當
之方式獎勵之。
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而獲查核、評鑑為優等或甲
等者,本府得公告撤銷其評鑑等第並限期繳回所領取之獎勵。屆期不履行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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