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花蓮縣政府府民宗字第1050191381C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至第5條、第8條至第11條、第13條;刪除第6條、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之查核、
評鑑及獎勵事宜,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查核、評鑑及獎勵對象如下:
一、殯葬設施:本府許可設置之公(私)立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
    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二、殯葬服務業:本府許可之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

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及獎勵,每兩年辦理一次;殯葬服務業之評鑑及獎
勵,每兩年辦理一次。
前項殯葬設施查核之次數,必要時得增加之。

殯葬設施之查核由本府主管單位組成查核小組辦理之。
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之評鑑,由本府邀集有關機關、學者或專家組成評
鑑小組辦理之。

評鑑小組成員對於評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評鑑對象之負責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評鑑事宜與評鑑對象之負責人有共同權利
    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評鑑對象負責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評鑑小組成員對於評鑑,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殯葬設施之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建築物及其設施。
三、服務內容及品質。
四、改進及創新措施。
五、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評鑑事項。
前項評鑑項目之內容及配分由本府於評鑑實施前通知之。

殯葬服務業之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商品、相關證照、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是否公開陳列。
三、提供服務之書面契約是否合宜。
四、服務品質及創新措施。
五、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評鑑事項。
前項評鑑項目之內容及配分由本府於評鑑實施前通知之。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總分未達八十分者。
前項結果應通知受評鑑者,並公告之。

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者,本府得發給獎狀、獎牌、獎金或以其他適當
之方式獎勵之。
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而獲查核、評鑑為優等或甲
等者,本府得公告撤銷其評鑑等第並限期繳回所領取之獎勵。屆期不履行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刪除)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