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墓地及火葬設施以現設籍本鎮四個月以上之轄內居民並為死者
  之直系親屬為限,外縣市或其他鄉鎮市民申請使用時均依第九條第一、
  二款收費標準加收使用費一00%;若死者為本鎮之居民,不論申請人
  與死者之關係是否為直系親屬或設籍於本鎮與否,均依照本鎮鎮民收費
  標準徵收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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