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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游泳池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前二條規定應於本池公告通知,違反規定者,除勸導改正或離場外必要 時得報請治安機關協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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