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諮議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
      正者。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三、申訴人非性擾騷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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