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 正者。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三、申訴人非性擾騷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四、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起申訴者。 六、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