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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公共造產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縣市政府申請公共造產基金貸款,應擬具事業計畫報請本府核定。鄉鎮 縣轄市公所申請公共造產基金貸款暨補助款應擬具事業計畫,報由縣政 府審核後層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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