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收入,應由收入機關或繳款機關填具繳款書交繳款人連同現金 或到期票據,繳交當地縣市庫,轉解縣市庫存款戶。繳款書應備具收據 、報核、報告、通知、存根各聯,各當地縣市庫收到前項繳款書及現金 票據,核與所載金額相符後,應由收款縣市庫將繳款書各聯加蓋收訖日 戳及收款人印章。 依前條規定歸入縣市庫存款戶集中管理之特種基金、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其繳款書應加具證明聯一份,經收款縣市庫收納蓋章後,逕送財政局 登記,作為辦理支付及查對餘額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