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庫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之收入,應由收入機關或繳款機關填具繳款書交繳款人連同現金
  或到期票據,繳交當地縣市庫,轉解縣市庫存款戶。繳款書應備具收據
  、報核、報告、通知、存根各聯,各當地縣市庫收到前項繳款書及現金
  票據,核與所載金額相符後,應由收款縣市庫將繳款書各聯加蓋收訖日
  戳及收款人印章。
  依前條規定歸入縣市庫存款戶集中管理之特種基金、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其繳款書應加具證明聯一份,經收款縣市庫收納蓋章後,逕送財政局
  登記,作為辦理支付及查對餘額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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