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庫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劃一各縣市公庫(以下簡稱縣市庫)事
  務之處理,特訂定本規則。

  縣市庫經管縣市政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務,以縣市政府財政局
  (以下簡稱財政局)為主辦單位。
  前項所稱其他財物,如以堆棧倉庫保管之財產應以倉單或其他證件代之
  。

  縣市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分納、保管、移轉及其他財物之保管事
  務,以臺灣銀行為代管機關。臺灣銀行代管縣市庫以縣市政府所在地者
  為總庫,縣市境內其他地區者為分庫或代收稅款處。臺灣銀行未設分支
  機構之地區,應洽經財政局同意後轉委託其他銀行、合作金庫、郵政機
  關或當地鄉鎮縣轄市庫代理機構代辦。代辦庫務之責任仍由該行負之。

  臺灣銀行代理市庫所收納之現金及到期票據、證券均以存款方式處理。
  其與縣市庫雙方之權利義務,以契約定之。契約應繕具同式四份,以一
  份存縣市政府,二份存臺灣銀行,一份報請本府財政廳備案;其委託其
  他銀行、合作金庫、郵政機關或鄉鎮縣轄市庫代理機構代辦縣市庫事務
  者,應訂立契約,繕具同式四份,以二份存臺灣銀行,一份存受託之銀
  行、合作金庫、郵政機關或鄉鎮縣轄市庫代理機構,一份送請縣市政府
  備案。

  縣市政府各機關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其他財物
  之保管事務,均應由縣市庫代理機關辦理之。
  前項縣市政府各機關係指縣市總預算內列有單位預算之機關、學校暨其
  所屬分支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各機關對於左列各種收入,得自行收納保管,按規定期間,彙解縣市庫
  :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縣市庫代理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
  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經主管單位認為應予便利者,其收入。
  四、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收入。

  各機關對於左列各種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一、額定零用金。
  二、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經費。
  三、其他經法令許可者,其經費。

  前二條各款之最高金額及其他限制條件,由縣市政府訂定,並通知審計
  機關。但所訂限額及條件不得超過省訂標準。

  無固定地點之機關,除依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辦理外,其現金、票據
  、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其他財物之保管事務,應報經縣市政府核
  准後,自行辦理。

  各機關經收之各項歲入款,由縣市政府在臺灣銀行設置縣市庫存款戶集
  中管理運用。
  未規定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其他公款及保管款,應存入前項縣市庫存
  款戶集中管理運用。

  各機關之收入,應由收入機關或繳款機關填具繳款書交繳款人連同現金
  或到期票據,繳交當地縣市庫,轉解縣市庫存款戶。繳款書應備具收據
  、報核、報告、通知、存根各聯,各當地縣市庫收到前項繳款書及現金
  票據,核與所載金額相符後,應由收款縣市庫將繳款書各聯加蓋收訖日
  戳及收款人印章。
  依前條規定歸入縣市庫存款戶集中管理之特種基金、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其繳款書應加具證明聯一份,經收款縣市庫收納蓋章後,逕送財政局
  登記,作為辦理支付及查對餘額之依據。

  稅捐稽徵機關經徵各項稅款之劃解期限、劃解程序及各級公庫經收各項
  稅款之轉解期限及轉解程序,依臺灣省各級公庫暨稽徵機關辦理各項稅
  款徵解辦法之規定辦理。

  縣市庫代理機關派員駐在收入機關或代收稅款處經收之款項,駐收人員
  或代收稅款處應逐日將經收款項按其性質填具日報表,附同繳款書有關
  各聯,分送收入機關及有關管轄公庫查核。縣市庫代理機關派員駐收各
  項收入者,仍由該原派之遣機關負責。

  各機關自行收納稅課收入以外之規費、罰款及其他依法徵收應解縣市庫
  之各項收入,應使用統一收據。
  前項統一收據,應備具收據、通知、存根、報查各聯由財政局依規定格
  式印製。編列字號並登記領用機關及收據起訖號碼。填寫錯誤或遺失,
  應專案通知財政局註銷。收入機關使用統一收據,應按月列表,檢附報
  查聯送財政局查核。

  左列款項應由管理機關以專戶存入當地縣市庫代理機關:
  一、依法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前項專戶存管款項開戶時,應洽由財政局同意後通知縣市庫代理機關,
  憑以開戶存管。各機關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項得集中一個專戶
  存管。但不同性質之專戶存款支付時,應由該機關依其原定科目用途在
  未支用餘額內辦理支付。並以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受款人為限。

  縣市庫代理機關經收各項收入,應按期依左列規定與收入機關對帳:
  一、各地分庫按日經收之各項收入,根據繳款書核收後,應填具代收縣
      市款日報,附具繳款書存根聯,送由收入機關核對。發生差額時,
      應由核對機關通知更正。
  二、總庫按日彙收各分庫劃解縣市庫存款戶之收入,應填具縣市庫存款
      戶收入日報表,附具各分庫送達之繳款書及轉正收入通知書有關各
      聯,分送財政局、縣市政府主計室(以下簡稱主計室)及審計機關
      查核。並於每月終了,填具縣市庫存款戶收入月報表分送財政局、
      主計室及審計機關核對。

  代理縣市庫之臺灣銀行及由該行轉委託其他銀行、合作金庫、郵政機關
  或鄉鎮縣轄市庫代理機構所經收之各項收入,應於當日列收庫帳。並依
  前條規定按期與收入機關對帳。發現收入機關短繳或縣市庫代理或其轉
  委託代辦機關有短收情事,應即分別追查。

  財政局於收到各收入機關及縣市庫代理機關之月報表後,如核有已收未
  解之款,應隨時通知該收入機關或其主管機關限期解繳,逾期不解繳者
  ,查明情節,依法辦理。

  各收入機關及縣市庫代理機關經收之歲入,未及於年度終了前辦理劃解
  及解繳者,仍應歸入該年度內之歲入。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縣市庫帳務
  整理時限內清繳之。

  各機關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預算及其核定分配預算或其他法定支付案
  所定計畫、項目及用途辦理。並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通知
  財政局,經核對相符後在縣市庫存款戶內支付之。

  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應由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
  員或其授權代簽人,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財政局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簽發縣市庫支票,
  直接付與受款人。但左列款項得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一、依第七條規定之各款支出,付與各該機關自行保管之款項。
  二、各機關薪餉、工資、公費、給養費及教育補助費之支出,付與各該
      機關或其指定人員代領轉發之款項。

  財政局支付各機關之支出,應依左列規定通知支用機關:
  一、財政局經辦各機關之支付或轉帳款項,應按日將付訖之付款憑單或
      轉帳訖之轉帳憑單一聯退還原編製機關核對。
  二、財政局應於月終將其所經辦各機關當月份分配預算餘額登記簿影印
      ,附具庫款支付對帳通知單分送填發付款或轉帳憑單之機關對帳簽
      認。發生差額時,應列明簽回核對。

  各機關之收入發現錯誤應予退還其全部或一部分者,除由財政局代為轉
  繳者外,應由該收入機關或原經徵機關填具收入退還書,交原繳款人持
  向原收款之縣市庫查明退還。當年度或以前年度,均在原收入科目內沖
  減之。本年度無原科目收入者,應以退還以前年度歲入之支出科目列帳
  。
  收入機關及經徵機關應將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印鑑卡送縣市庫,以備
  查驗;更換時亦同。

  依第六條規定得自行收納彙繳之款,經該收入機關發現錯誤應予退還者
  ,在未解繳縣市庫存款戶前,應在其所收款內自行退還,已繳縣市庫者
  ,應照前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在自行收納款內自行退還者,應列入會計報告。

  各機關支出之款項支用減少,預收回其全部或一部分,屬於當年度者,
  應由原支出科目內收回,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繳
  還就近縣市庫;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按原支出性質,分別
  以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或收回以前年度經費賸餘之科目繳還縣市庫。

  財政局收到縣市庫支出收回書後,應為增加支用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或當
  年度其他支付法案款項餘額之登記。

  支用機關依第七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其支出收回,應由該支用機
  關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年度
  終了有賸餘時,應於庫帳整理期限內由該支用機關填具支出收回書,連
  同應繳回款繳還縣市庫。

  縣市庫代理機關經辦縣市庫業務,財政局得派員查核之。

  違反本規則規定,簽發縣市庫支票或為收支或為命令收支,致縣市庫受
  損害者,除依法懲處外,並應賠償縣市庫之損失。縣市庫代理機關違反
  法令或契約所為之支付,致縣市庫受損害者,該縣市庫代理機關應負賠
  償責任。

  各機關依規定不由縣市庫代理機關辦理之現金、票據、證券、其出納及
  保管事項,應將各種會計報告,分送財政局查核。

  各機關及縣市庫代理機關對於財產之契據與有關債權、債務之重要契約
  及票據證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如有必要,應
  抄錄副本或攝製照片。

  縣市庫代理機關經管各機關之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保管應由各地分
  庫於月終將各寄存機關保管品收付情形,分別開具寄存保管品核對清單
  ,送各寄存機關核對,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填具寄保管品餘額表,
  轉報總庫及財政局備查。

  鄉鎮縣轄市公庫辦理庫款收支與縣市庫收支事務具有連帶關係者,其有
  關部分,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縣市庫支票管理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本規則所規定之契約及書表簿冊格式,由本府財政廳另定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