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財政局簽署縣市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縣市庫總庫轉
  送各分庫一式二份,印鑑卡污損不明者,縣市庫得請財政局另送新印鑑
  卡後,將舊卡註銷。
  前項印鑑如有遺失或須更換時,應備函敘明遺失時間、原因或更換理由
  ,新印鑑啟用日期、原印鑑最後簽發之支票字號及新記鑑啟用簽發之支
  票字號。其係更換印鑑者,應加蓋財政局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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