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簽署縣市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縣市庫總庫轉 送各分庫一式二份,印鑑卡污損不明者,縣市庫得請財政局另送新印鑑 卡後,將舊卡註銷。 前項印鑑如有遺失或須更換時,應備函敘明遺失時間、原因或更換理由 ,新印鑑啟用日期、原印鑑最後簽發之支票字號及新記鑑啟用簽發之支 票字號。其係更換印鑑者,應加蓋財政局原留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