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貸款之保證規定如左: 一、個人、公司、團體及私立學校貸款,應提供左列得處分之擔保物: (一)田或旱地目之農業用地。 (二)依法登記之建地及房屋。 (三)其他銀行認可之擔保物。 二、機關貸款,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擔保。 三、公立學校貸款,由其主管機關擔保。 四、鄉(鎮、市)公所貸款,由該管縣政府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