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造林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貸款之保證規定如左:
  一、個人、公司、團體及私立學校貸款,應提供左列得處分之擔保物:
    (一)田或旱地目之農業用地。
    (二)依法登記之建地及房屋。
    (三)其他銀行認可之擔保物。
  二、機關貸款,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擔保。
  三、公立學校貸款,由其主管機關擔保。
  四、鄉(鎮、市)公所貸款,由該管縣政府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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